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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戰的法律利器 - 假處分

這篇是聽完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執行長林合民律師的講演心得

首先是關於主題 "假處分" 的說明
台灣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學習日本,而日本是學習德國
所以用語上有些以日文解釋會更合情合理
假處分的假字是從日文來的,也就是 "仮" 這個字,意思是暫時
所以台灣的的假執行雖然有個假字,但卻是真執行!
同理可以推斷台灣的法律用語 假處分、假扣押、假執行 意思都相近,表示暫時處分

需要這個制度的原因是,官司訴訟從開始到結束的時間可能非常久
科技業的商品生命往往就是打官司的這兩、三年間
另一方面對方也有可能在訴訟前脫產
所以對訴訟的雙方來說,需要有個方法保障這段時間的獲利
假處分便是向法院請求提前實現最後的判決結果

先就台灣的法條敘述來看假處分的說明

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須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使得為之。

2.或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
得以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限於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法條看起來文謅謅,簡單的來說假處分便是要求對方遵守、或執行的行為
因為會提前實現結果,對於被告來說會先承受損失
所以這種訴訟須準備擔保金,若最後敗訴則法院會要求用擔保金賠償對方蒙受的損失
看起來條例既保證被告若勝訴可以取得賠償,而須提出擔保金也降低濫訴的可能
但實際上這機制只是讓沒錢的人玩不起這遊戲,後面的舉例可以看到為什麼要這樣講
而前陣子熱門的大是大非的馬王政爭,王金平提出的開除黨籍無效便是假處分的運用
而有關於金錢財產方面的處理則歸類於假扣押,這也是很常執行的判決

假處分要成立需要幾個要件
1.釋明請求原因及必要性
2.法院衡量必要性的標準
3.雙方陳述意見
4.擔保金的酌定
5.反擔保

中間訴訟的細節有
1.報稅
   假如被提起方以前把短報營收來節稅(或作帳)
   可能會導致無法證明受假處分後的損失龐大,進而使法院裁定假處分

2.雙方獲利之不可彌補性、難以補償的損失等還是由法官主觀認定

3.反擔保則是提出一筆錢來阻止假處分之執行
   通常來說,提出假處分的擔保金大約是法官認定的獲利價值的1/3
   而反擔保要提出的金額是該價值全額
   所以大鯨魚對小蝦米提出假處分時,被訴訟方沒太多應對方式可以選擇

實務上最常的案例大概是一屋二賣
這裡與金錢糾紛的關係較薄弱,而跟賣方行為比較有直接關係
受害方可以提出假處分避免交屋流程走完
如果有必要走民事求償,也可以提出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

另外提一點關於假扣押的運用
實務上建議要進行民事求償前,先進行假扣押
對方只會在接到法院通知時,才會發現有人對他進行假扣押的申請
此時就難以再脫產


商場上以假扣押為武器的案例有:
禁止行使董事職權
案例:2003 富邦競爭台灣大哥大的經營權
富邦金在董事的席位上居於劣勢
但運用假處分機制,向對方的幾位董事提出假處分,對方董事付不出反擔保金而被禁止行使職權
原先在董事席位居劣勢的富邦反倒在有效票數取得優勢,進而取得經營權
順便一題的是即使向對方董事提出的假處分訴訟最後打輸也沒關係
董事任期三年,打完也差不多結束了

禁止行使股東權利
案例:1.2011年台機船舶廠
            2.2009金鼎證券

意義差不多同上,但要特別注意假處分提出的文字
對方只要遵守字面上的文字就沒有問題
所以就算假處分成立,如果用字不對也不代表就此高枕無憂

這兩個案例也都有反向假處分運用失敗的成分
所謂的反向假處分就是先提出禁止別人對他干擾的機制
只是當正向假處分提出後,反向就沒辦法提出
因為這意義就像是,法院提出判決後又提另一個判決推翻前面的判決
所以得在法院判決正向假執行成立前提出

智財權保衛戰
1.專利權:
案例1. 蘋果 vs. 三星
案例2. 2007年中華電、華碩、華電聯網 vs 鴻海

2.商標與產品外觀

3.營業秘密
案例:2014.2聯發科對前高階主管聲請假處分案

其他常見案例
子女監護、演藝人員經紀合約爭議、土地通行權、禁止行使票據權利


假處分的執行有以下重點
1.假處分的執行方法是命令或禁止對方人為一定行為

2.假處分的效力,裁定後生效,抗告不停止效力
   也就是只要第一戰打贏(地方法院),即使第二戰打輸也不會立即生效
   以馬王政爭來說,王金平在第一戰打贏後就已經確保他的立委身分無虞
   就算到最後輸了(雖然我們都知道最後是水母被打臉),他的立委任期已經結束了

3.假處分救濟途徑共有
   抗告反擔保反假執行(即反向假處分)、命起訴
   命起訴是指假如對方提出訴訟後不理,得用此強制要求進行,避免一直處於假執行狀態

4.違背假處分的處分有 科處怠金或管收,怠金就是罰金


假處分從提起到裁定差不多是1到2個月,會較一般訴訟的判決快上許多
而訴訟以被告居處地為準,得親自到對方土地上提出申請
至於判決解果是否能應用到國外,則視雙方國家是否承認法律判決
以及本國人是否有應訊的機會

以台灣的情況,以美國跟日本為例,這兩個國家都承認台灣的判決結果
只要對方沒有理由不到,他們也會承認這個判決

最後提一下這個制度上的缺點
你得繳交擔保金後法院才有動作,所以繳錢很快,但要領回要很久
這是因為法院得經過很多程序,確保領錢的人是當時提出申請的人
另外是這個制度對於弱勢方明顯不利
假如假處分或假執行凍結銀行帳戶等判決
對於大公司來說繳交的擔保金不算什麼
但對於領薪水的人來說,銀行帳戶被凍結可能會使他的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
不管有沒有機會行使或經歷這個機制,知道這些制度總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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